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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6-10   来源:公路学会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名称湖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公路交通及相关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引领我省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公路交通工作方针和政策,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公路交通先进技术的应用、普及和提高,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我省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会员和公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湖北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邮编:430030,网址:http://glxh.hbjt.gov.cn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出版刊物、标准制修订、技术评价、培训咨询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

  (二)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和国内民间科技交流与科技合作;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编辑出版科技书刊,传播科技信息和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行业和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四)开展技术培训。接受委托,做好职业技术等级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公路学科发展研究报告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审定,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以及承担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六)促进公路交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行业和产业科技进步,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行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七)经省科技厅批准,组织开展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

     (八)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做好会员的服务工作;

  (九)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个人会员为主。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公路科研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交通事业、科研及相关领域,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信誉及影响力的科研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发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学会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它各项活动;

  4、优先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期刊、学术资料和通讯信息类刊物;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优先发表论文;

  (二)单位会员

  1、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期刊、学术资料和通讯信息类刊物;

  3、可请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协助开展本会的各项学术、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州学会、省学会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但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熟悉业务、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候选人按理事条件及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分别由市州学会和其他会员单位通过协商推荐。

  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因身体状况不适、工作变动或死亡,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予以更换。更换的理事候选人须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专业学科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和需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予以聘用或解聘;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技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专业学科的划分或会员的专业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公路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有关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管理,需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和管理办法。

  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届数与本会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和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术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科技奖励、期刊编辑等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指导和具体实施。有关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管理办法、活动方式等由本会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安排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7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原《湖北省公路学章程》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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