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23 来源:公路学会管理员 点击量:
《襄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于2016年12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襄阳市人民政府2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发改、交通、财政、公安、规划、城建、国土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装备更新、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路权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支持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统筹推进城际、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建、规划、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新建城市道路或对原有城市道路改扩建时,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规划设计公交专用道和配套港湾式公交站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站等基础设施用地位置和规模,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建计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验收;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办法强调,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导向车道及优先通行信号,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线路通行需要,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公交专用道;双向四车道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线路通行需要,设置早、晚高峰分时段公交专用道;除校车、通勤班车、巡游出租车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应急抢险、医疗救护、公务执法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均不得占用公交专用道行驶、停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和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机制,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鼓励市公共交通企业采购使用新能源公交车,每年采购、更新车辆比例为企业公交车辆总数的13%左右。车辆购置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企业自筹构成。企业出资金额控制在每辆车20万元以内;积极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停保场、周边乡镇公交枢纽站建设。主城区公交枢纽站和停保场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逐步建设实施。工程建设和资金安排,分年度纳入城建计划实施。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政府指令开通新线路、生冷线路以及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和免费、优惠乘车政策造成的减收和运营亏损,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或补贴,补偿或补贴金额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补偿或补贴金额纳入本级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展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关的其他产业,依法给予相关产业发展项目扶持,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持续发展。
办法也对违反公交管理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襄阳市公路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