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26 来源:公路学会管理员 点击量:
(2015年6月7日湖北省公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管理,维护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公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的收取、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费的标准及缴纳范围
(一)个人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会费50元,普通会员中的学生会员不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按挂靠单位、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分类交纳。
1、本会专委会挂靠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2、本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大专院校和天门、潜江、仙桃、神农架林区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减半);
3、本会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大专院校理事单位会员减半);
第五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六条会费应按照学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学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七条专委会活动经费,原则上争取挂靠单位资助为主,本会从会费收入中适当予以补助。一般每次大型活动补助经费5,000元,小型活动2,000元。
第八条会费的收入、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收支明细账,接受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会费缴纳
(一)单位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缴纳5年的会费;
(二)每年6月30日前为缴纳会费的最后期限;
(三)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四)会费收据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五)单位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取消会籍,并在本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经本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湖北省公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