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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公路学会管理员  点击量:   

 

  2017114日湖北省公路学会八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湖北省公路学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公路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是指湖北省公路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公路交通科技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专业学科的划分或会员的专业特点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各专委会不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另行制订章程,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须冠以“湖北省公路学会”,如湖北省公路学会××××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和协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本会正式发文批复,并向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拥有至少一位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挂靠的专业委员会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有符合省公路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且会员数达到30个以上。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负责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由本会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任职届数与本会一致,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应超过两届。

  第十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专业委员会发起人(挂靠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附表1)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附表2)。

  2、经本会秘书处初审,如获通过将形成议案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如初审或审议未获通过,将向发起人回复理由。

  3、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本会正式发文批复,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一般由挂靠单位人员出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结构按以下原则设置:

  1、年龄结构合理,4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充分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企业等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不平均分配;

  3、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一名委员,挂靠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为湖北省公路学会会员;

  2、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且在学术上有造诣,在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爱国、爱岗、敬业,热心本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5周岁。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岗、敬业,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能力;

  3、主任委员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4、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能

  专业委员会应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其职能与任务是:

  1、围绕公路交通的热点、难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2、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3、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4、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发展会员;

  5、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按要求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6、参与由本会牵头的湖北公路交通发展报告编写工作,每年负责撰写一篇本专业领域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前至少提前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换届申请,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时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新一届机构中,注意吸收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年龄结构上形成梯次。

  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专业委员会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委员会任职人员选举结果,并更新填报《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附表1)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据此,学会向新一届专业委员会颁发授权证书,并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颁发聘书。

  专业委员会换届或秘书长变更,应认真做好分支机构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印章、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需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的,须经过专业委员会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必要性和变更内容,更新填报《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附表1)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报告新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的还需报告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批准后,下发分支机构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1、不能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需要与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的;

  3、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4、专业委员会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5、有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原有的和新发展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新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需填写《湖北省公路学会单位会员登记/入会申请表》,新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需填写《湖北省公路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入会申请表》,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组织会员填写,之后送本会秘书处。经本会审核通过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在会员库中标注会员所属专业委员会名称,并向专业委员会反馈信息。

  专业委员会原有的未纳入本会会员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补交上述材料,履行上述程序。

  第二十条 由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不含本会已有的单位会员和直接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每年所交纳会费须汇入本会账号,本会将向专业委员会告知会费收缴明细,并全数用于该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按财务规定拨付费用。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按《湖北省公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授权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部门颁发的原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过期的,由专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核实后颁发授权证书。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专业委员会可以使用原有印章,或申请使用本会印章(代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设专业委员会将由本会统一颁发专业委员会授权证书。专业委员会不再刻制印章,统一申请使用本会印章,使用本会印章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如会议通知、合同等),须报本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送交备案的文件内容如有违本会章程或有关规定,本会将与专业委员会协商改正所送交的文件内容,否则不予备案。专业委员会不经本会备案的盖章文件,本会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第六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本会所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不能单独开设账户,其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授权下代为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会费票据和开展服务活动所需票据由本会提供,其收入进入本会账户。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列入本会经费预算,由专业委员会凭据在本会核销。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自觉遵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凡符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1、专业委员会应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2、应制定符合《湖北省公路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3、专业委员会举办会议和活动,应填写《湖北省公路学会活动审批表》(附表3),报学会秘书处批准,方可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

  4、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需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工作总结材料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撤销或调整。

  1、专业委员会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规定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学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撤销手续,予以撤销。

  2、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重新提名组建新的领导班子。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湖北省公路学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表: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3、湖北省公路学会活动审批表

      下载地址:/CMSglxh/201703/2017030110560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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