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会员服务 >> 学会管理办法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公路学会管理员  点击量:   

 

  20114日湖北省公路学会八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3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由湖北省公路学会设立,主要面向湖北公路交通行业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管理工作者。“湖北公路交通行业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管理工作者”是指在湖北公路交通领域专职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工程管理及科普教育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技术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2.在工程建设中,攻关项目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3.在行业理论研究、重大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软科学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科技工作者;

  4.在科学普及与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5.在科技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做出突出业绩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三)具有湖北省公路学会会员资格。

 

  第三章 推荐

     

  荐单位第七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单位为:各市州公路学会、省公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名额要求推荐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向工作在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倾斜。

  第九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一)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人选,由基层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应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二)推荐单位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预审;

  (四)各市州公路学会由常务理事会审定预审结果,省公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工作会议审定预审结果; 

  (五)各推荐单位向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报送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机构为评审委员会,由学会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相关专家以学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为主,人数不超过15人。

  (二)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为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决定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审议并提出《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三)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制定《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奖项申报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评审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二)初审。

  1.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召开会议,对上报的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进行形式审查;

  2.初审时,按设计科研、建设施工、管理综合分三个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以业绩为主、专业均衡、兼顾其他。

  (三)终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意见,经过评审,确定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人选建议名单。 

  (四)审定。湖北省公路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听取推荐、评审情况报告,审议通过评审结果。 

  (五)公示。

  1.审议结果在湖北省公路学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候选人正式成为获奖人员。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单位和个人的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信函的日期以收到之日邮戳为准。

  3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与推荐单位共同对异议信函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决定分送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和奖章,由湖北省公路学会监制。

  第十四条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湖北省公路学会颁发《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以示表彰奖励。

  (二)从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中择优推荐中国公路学会“全国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三)在湖北省公路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对获奖者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并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维护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的,经湖北省公路学会批准,撤销获奖者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并在湖北省公路学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获得荣誉称号的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一)推荐单位或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提出撤销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审查,提出撤销意见;

  (三)经湖北省公路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核准; 

  (四)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公路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

版权所有:湖北省公路学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384号      邮编:430030
鄂ICP备190134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