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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公路学会  点击量:   

为奖励在湖北省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湖北省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湖北省公路学会学术部负责科学技术奖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报的材料(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异议期为三十天,异议期满由湖北省公路学会学术部审查,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以湖北省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六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市州公路(交通)学会、各会员单位推荐,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推荐。

第七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核实后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批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参与湖北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评委

或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纪律撤消评委资格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九条   湖北省公路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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