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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公路学会  点击量:   

湖北省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八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培育湖北省公路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范学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标准由湖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制定并发布,供学会各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          符合交通运输建设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交通运输建设质量和满足交通运输发展需求;

(四)          协调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

(五)          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湖北省公路学会(HuBei HighwayTransportation Society)英文翻译缩写HBTS 4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第五条 从事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且在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管理、科研和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根据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需要设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团体标准技术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七条 学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批、编号和发布等程序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八条 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理论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          立项申请表;

(二)          团体标准草案;

(三)          编制说明;

(四)          如有需要可提供检测报告或其他支撑材料。

第十条学会团体标准由工作组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项目通过后,由学会发文正式立项并公示。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一条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在工作组的统筹协调下,由起草单位成立编写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试验验证,完成标准的编写工作。

第十二条 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关于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草案应经

编写组讨论一致通过后才能进入征求意见环节。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编写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与该标准相关的建设、管理、科研等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会议、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表等文件。

第十四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五条 编写组应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修改征求意见稿后形成送审稿。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编写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文件提交学会会议审查。

第四节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由学会组织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查采用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编写组应在技术审查前5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情况的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一般为5人及以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从事本专业或标准化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标准制定、审定方面工作经验的优先;

(三)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专家有不少于审查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应当形成审查意见,并附专家名单。

第五节 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编写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纸质材料报送工作组审查。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审批表;

(二)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

(三)标准报批稿;

(四)编制说明;

(五)审查意见;

(六)送审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起草及征求意见等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学会编号,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学会存档,保存期不少于六年。

第六节 复审

第二十五条 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复审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一般要求有参加过学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七条 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学会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会团体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文件。

复审结果由学会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版权。学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属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条 专利。学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由学会协商解决,并在标准文本、其他相关信息或文件上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路学会负责解释。


                                                                                                 2021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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