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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03   来源:公路学会管理员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CHTS)。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科学发展,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布局中有更大作为。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交通运输部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技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合作;

(三)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公路交通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举办各种推进公路交通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对公路交通科技事业有积极作用的展览、信息发布、科技讲座等活动;

(五)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工程监理监督、技术咨询、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拟定或制定、编写、审定;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七)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等级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组织开展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和其他有关奖项的评审、奖励工作;

(九)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经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信力;

(十二)促进学会办事机构的职业化建设和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十三)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国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科技工作者、外籍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普通会员: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多年从事公路交通工作,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3、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4、资深会员:对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学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两院院士或在学术上造诣极深的专家、学者。

5、港澳台会员:港澳台地区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专家、学者。

6、外籍会员:对我国友好,积极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外国专家、学者。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相应类别会员。                  

(二)港澳台会员及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两名资深会员推荐,经本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即成为本会港澳台会员或外籍会员。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本会直接发展会员并按类别分级管理。

(四)本会统一颁发中国公路学会会员证,并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会员和外籍会员);

2、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4、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按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和道德品质。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交通运输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通过,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报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同意,可由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秘书处负责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专业学科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分支机构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有关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和管理,另行制定工作条例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经民主协商产生,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交通运输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主体标识以公路的""字为设计元素,整体形成六边形状的立体交错纵横的公路网,直观展现中国公路学会以公路为基础的多方位,多元化学科发展。对称设计体现中国传统的审美意识,表现民族特色。根据需要可在外部轮廓边写上本会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18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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