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07 来源:公路学会 点击量:
省公路学会各专委会、各有关会员单位:
为促进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优秀科技人才与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省科协根据《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实施方案》,制定了《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创新创业表彰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另外,根据《办法》要求,今年的推荐申报“创新创业人才”的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经与省科协学会部商议,今年的推荐申报时间可适当顺延至8月20日前,请抓紧于8月20日前,向我会作好推荐上报工作。
附:《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创新创业人才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稿 )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创新创业人才
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 修订稿 )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优秀科技人才与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普及、人才培养、科技咨询等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2、省科协所属全省学会理事会成员中在推进“三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第二条 奖励条件
3、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和社会实践中创新创业并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或农业科技创新实践中,积极研发或大力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有效促进产品升级和生产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能源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健康等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重要对策建议,并受到有关方面充分肯定和良好社会评价;
(4)在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实践中,为推动学会工作创新与发展、促进人才成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条 奖励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宁缺勿滥、自愿申报,以及专家评选与领导小组审定制度。
5、近2年内的科技研发或工作创新方面的成果(每单位限推荐1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6、对有创新能力、有经营思维、有突出贡献,被确定为奖励对象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每年度奖励48人,奖励额度为1万元/人;对在加强学会创新发展、提升学会服务能力方面成绩显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兼职干部,每年度奖励2人,奖励额度为1万元/人。
第五条 组织领导
7、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省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任组长,省科协有关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
(1)审查、批准、颁布奖励实施办法;
(2)研究确定评选组专家;
(3)研究确定并批准对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奖励。
8、成立评选专家组。由省科协学术交流委员会主任委员任组长。评审专家由评审办公室推荐,报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每个相关学科分别组成3-5人专家组,人选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
9、设立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部。其主要职责:
(1)制定(修订)奖励实施办法;
(2)收集、整理、存档评审材料;
(3)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成果进行初评;
(5)向评审领导小组汇总报告初评结果;
(6)落实奖励与评审工作组织协调。
第六条 回避与纪律
10、严格评选专家回避制度。凡申报本人为创新创业人才的专家不能进入评选组,专家组中如有与申报人有亲属、师生、同事、上下级等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
11、严肃评选纪律。评选专家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讨论协商发扬民主,不得施加倾向性影响或投票暗示等影响评选公正性的现象,否则即取消其资格。
12、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取消推荐单位和申请人3年内申报该项奖励的资格。
第七条 申报方法
13、每年7月31日前,将填写好的《湖北省科协“科技创新源泉工程”创新创业人才推荐表》,以及创新成果材料、代表性的科技成果、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共一式5份,连同候选人1寸登记彩照1张,经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所属学会、高校科协、直属基层科协盖章后,寄送至省科协学会部,并将电子版文档发至邮箱: hbkxxhb@163.com 。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4、专家组初评。评选办公室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送专家审阅后组织召开初评会,专家组以投票方式(2/3以上多数同意)评选获奖对象,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初评(排序)结果。
15、领导小组审定。评选办公室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专家组初评情况,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和确认奖励对象(3年内只能奖励一次)。
16、评选办公室根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负责将审定后的创新创业人才名单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九条 附则
1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